條文關聯

各級政府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於河川區域有前條以外之使用行
為者,得先行使用,並於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於必要時
,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救措施後許可之。
各級政府辦理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納入河川管理
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危害公共安全緊急需要,須使用河川區域者,為慮及使用者須
    於災後全力搶修、搶險,恐不及事先提出河川區域之許可使用申請,
    故得先行使用,惟事涉河防安全,仍須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於
    三十日內補辦申請許可;河川管理機關受理後並得命其採取適當之補
    救措施後許可之,另因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所需之土石,得優先
    納入河川管理機關採售分離專案申購辦理,爰參考「工業管線災害受
    災地區交通搶通或公共設施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六條規定,予
    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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