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農會審查農業工作者參加本保險資格,以該農會總幹事、推廣部主任、保
險部主任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二人,共五人組成審查小組
為之。必要時,得邀請會務部主任列席。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之人員,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農業
、地政、戶政單位或農會組織區域內公所人員擔任之。
未設保險部或推廣部者,應由實際辦理本保險或推廣業務之部門主管擔任
第一項之審查小組成員。
審查小組由農會總幹事召集,並由第一項人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三、鑒於部分基層農會未設有保險部或推廣部,為符合實務需求,增訂第
    三項規定,以茲明確。
四、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內容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