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施行。
為配合本法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部分,自公布後一年 施行,爰明定本辦法同步自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