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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保安林於地勢陡峻、地盤脆弱、易引起沖蝕、崩塌或造林困難地區,應 行天然更新;於地勢平坦或緩坡適宜造林地區,其更新以擇伐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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