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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 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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