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018
人,瀏覽人次:
909146740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制定依據
1.
動物保護法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1日
第三十八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二項發給寵物身分標識、寵物 之遺失認領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核發許可,應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