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寵物登記管理及營利性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管理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規定之各種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寵物辦理登記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發給寵物身分標識,並
  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寵物晶片、頸牌之成本及植入手續費三百元。
  二、登記費
    (一)絕育寵物:五百元。
    (二)未絕育寵物:一千元。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登記費得予減免。
  一、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之動
      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認養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
      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二、於各級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動物保護團體其所設動物收容處所飼養
      之寵物,已絕育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寵物業許可證之繁殖業者,其所
      飼養之繁殖用寵物,登記費二百五十元。
  四、其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情形應予減免者,已絕育
      寵物免收登記費,未絕育寵物登記費一百元。

  寵物辦理變更登記收費一百元。

  寵物辦理遺失或死亡登記,免收登記費。

  寵物頸牌或登記證遺失,申請補發收費五十元。

  寵物遺失經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收容,飼主認領時,動物收容處所得向飼
  主收取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每日二百元。

  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許可證,每件收費二千元。

  (刪除)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