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輸入查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輸入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採逐批查驗:
一、同一報驗義務人前一批為加強抽批查驗之同產地、同貨品分類號列產
    品,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
二、查驗機關基於品質或衛生安全考量,予以逐批查驗。
〔立法理由〕
參考查驗要點第十點、食品查驗辦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
規範輸入產品採逐批查驗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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