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時勞動市場變動趨勢評估委員會組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之同意。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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