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
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
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
行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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