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擔任,或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 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非由機關首長擔任者,機關首長仍應對評選 結果負責。 本委員會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機關內部人員擔 任。 召集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襄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並均為委員。 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 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會議者,應擇期另 行召開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