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投資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條文關聯

信用合作社投資下列各款有價證券之原始取得成本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社
核算基數百分之十五:
一、單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
二、單一受益證券或單一資產基礎證券。
〔立法理由〕
本條由現行條文第三條第五項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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