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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資金轉存及融通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信用合作社申請緊急融通,由合作金庫報經本行洽商金管會核准後辦理 之;惟其總額度應受該合作社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向外借款最高金額 之限制。 合作金庫於辦理前項緊急融通時,應報信用合作社之地方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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