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條文關聯

結算會員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達警示或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
施:
一、結算會員達第五條所訂標準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二、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訂標準,或發現其財務、業務或
    信用有異常狀況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三、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三款所訂標準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暫停
    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但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
    截止時點後之盤後交易時段,倘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
    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本公司依該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
    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之超額結算保證金百分之二十數額內,
    得暫不限制其新增部位。
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檢具相
關文件向本公司申報,經本公司審核,除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因存入
保證金系統設備或通訊傳輸故障或中斷、網路銀行系統設備維護或故障等
,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結算會員無法將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
證金專戶者外,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一、通知結算會員限期補正或改善。
二、對結算會員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三、暫停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適用。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立法理由〕
配合第六條第一項第二、五款刪除及款次調整,修正本公司採取本條文第
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措施之依據條文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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