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
一、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對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募集之核准或生效,作為證實申請(報)事項或保證受益憑證
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者。但保本型基金設有保證
機構,且已於公開說明書充分揭露保證之具體內容者,其保證本金
安全部分不在此限。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為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六、對未經金管會核准募集或生效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預為宣傳廣告
或其他促銷活動。
七、內容違反法令、證券投資信託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或公開說明
書內容。
八、以基金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訴求。
九、為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績效之預測。
十、促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涉及對新台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十一、廣告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二、廣告內容採用不雅之文字或美術稿。
十三、開放式基金以「無折價風險」等相類詞語作為廣告。
十四、以銷售費或經理費收入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五、截取報章雜誌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十六、以獲利為廣告,未同時報導其風險,以作為平衡報導者。
十七、有關免稅之說明,未載明或說明係何種對象、何種內容免稅。
十八、以基金信用評等等級為廣告或促銷內容(含已成立或金管會核准
募集但尚未成立之基金)時,未以顯著方式註明該基金所獲得信
用評等之性質,未成立之基金未再註明該基金尚未成立。
十九、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受益人權益之事項。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設制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從事
廣告、公開說明會及營業促銷活動時,除應遵守前項規定外,並須符合
下列原則:
一、銷售文件應揭露下列事項:
1.設有保證機構者,有關保證機構資料:保證機構名稱、業務性質
及有關其財務狀況資料(例如:股本、總資產淨值或股東資金)
,以及其信用評等或其他有關資料。
2.設有保證機構者,有關該項保證資料:該項保證之條款,包括該
項保證適用範圍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之情事,
並舉例說明用以清楚表示有關的保證機制,以及高於保證金額之
潛在回報計算方法。
3.相關投資連結標的性質之詳細說明。
4.應註明實際參與率,與所列出作為參考的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
同,並說明實際參與率將於何時釐定及以何種方式通知受益人。
5.未設有保證機構者,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
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證、安全、
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6.公開說明書封面之基金名稱下,應用括弧以不同顯著顏色標明保
本比率及基金之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廣告文宣內容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1.依基金之類型:
(1)保證型基金:基金類型、保證機構名稱、保證期間及保本比
率。
(2)保護型基金:基金類型、保本期間、保本比率及『本基金無
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
功能』用語。
2.依基金之類型加註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警語內容。
3.如有引用參考性參考比率,應列明參考日期並註明實際參與率與
參考性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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