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保本型基金依有無設立保證機構區分為保證型基金及保護型基金,期貨信
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於從事該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業務招攬及營
業促銷活動時,除應遵守前條規定外,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銷售文件應揭露下列事項:
    (一)保證型基金之有關保證機構資料:保證機構名稱、業務性質及
          有關其財務狀況資料(例如:股本、總資產淨值或股東資金)
          ,以及其信用評等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保證型基金之有關該項保證資料:該項保證之條款,包括該項
          保證適用範圍及有效性,以及可能導致該項保證終止之情事,
          並舉例說明用以清楚表示有關的保證機制,以及高於保證金額
          之潛在回報計算方法。
    (三)保護型未設立保證機構,應載明本基金無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
          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功能,亦不得使用保證
          、安全、無風險等類似文字。
    (四)相關投資連結標的性質之詳細說明。
    (五)應註明實際參與率,與所列出作為參考的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
          不同,並說明實際參與率將於何時釐定及以何種方式通知投資
          人或基金受益人。
    (六)應於投資人須知或公開說明書(或其中譯本)之封面以顯著方
          式標明基金之保本比率及基金類型(保證型或保護型)。
二、廣告文宣內容應以顯著顏色及字體方式,揭露下列事項:
    (一)依基金類型:
          1.保證型基金:基金類型、保證機構名稱、保證期間及保本比
            率。
          2.保護型基金:基金類型、保本期間、保本比率及「本基金無
            提供保證機構保證之機制,係透過投資工具達成保護本金之
            功能」用語。
    (二)依基金類型加註第八條第一項之警語內容。
    (三)如有引用參考性參考比率,應列明參考日期並註明實際參與率
          與參考性參考比率可能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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