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第五條所稱信用風險暴露,以期貨信託事業運用期貨信託基金從事店頭衍
生性商品之當期暴險額加計未來潛在暴險額計算,並得依交易對手風險高
低、標的種類與期間予以調整。其計算標準如下:

(當期暴險額+未來潛在暴險額)x交易對手風險權數

前項所稱當期暴險額,指所從事之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依市價所評估之重
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其重置成本為正數者,以該重置成本為「
當期暴險額」;其重置成本為負數或零者,則「當期暴險額」以零計算。
第二項所稱未來潛在暴險額,以所從事之店頭衍生性商品契約之名目價值
為基礎,乘以下表所列各標的契約剩餘期間之附加權數( add-on factor
)計算。
┌──────┬───┬───┬───┬─────┬─────┐
│殘存契約期間│利率類│外匯類│權益  │黃金以外之│其他商品類│
│(剩餘期間)│      │黃金類│證券類│貴金屬類  │          │
├──────┼───┼───┼───┼─────┼─────┤
│1年以下     │ 0.0%│ 1.0%│ 6.0%│  7.0%   │  10.0%  │
├──────┼───┼───┼───┼─────┼─────┤
│超過1年至5年│ 0.5%│ 5.0%│ 8.0%│  7.0%   │  12.0%  │
│以下        │      │      │      │          │          │
├──────┼───┼───┼───┼─────┼─────┤
│超過5年     │ 1.5%│ 7.5%│10.0%│  8.0%   │  15.0%  │
└──────┴───┴───┴───┴─────┴─────┘
第二項所稱交易對手風險權數,採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為基準分為
20%、50%、100%及150%等六等級。除風險權數為 150%者外,如為短
期契約(係指契約期間三個月或不足三個月者),可以適用較優惠一個等
級之風險權數,但仍不能低於20%(詳如下表所列):
┌────┬────┬───┬───┬────┬───┬───┐
│信用評等│AAA至AA-│A+至A-│BBB+至│BB+至B- │B-以下│未評等│
│        │        │      │BBB-  │        │      │      │
├────┼────┼───┼───┼────┼───┼───┤
│風險權數│  20%  │  50%│  50%│  100% │ 150%│  50%│
├────┼────┼───┼───┼────┼───┼───┤
│短期契約│  20%  │  20%│  20%│  50%  │ 150%│  20%│
│風險權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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