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構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辦理年度考核列甲等人數比率如下:
一、甲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
二、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丙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五。
四、丁等:受考人員列甲等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五。
各機構人員於考核年度內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請流產假者,不
列入前項各機構考核列甲等人數計算;如請娩假或懷孕二十週以上流產而
請流產假跨越年度者,不列入計算之考核年度如下:
一、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達二十一日以上者,該年度之考核不列入
計算。
二、考核年度內請娩(流產)假未達二十一日者,次年度之考核不列入計
算。
〔立法理由〕 一、考量各機構係依年度工作考成成績訂定各機構年度考核考列甲等人數
之比率,爰第一項增列「年度工作考成」文字,以資明確,及依法制
作業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我國少子化現象,積極鼓勵所屬女性員工生育,爰參酌現行公務
人員年終考績作法,增訂第二項規定,於年度考核內請娩假或因懷孕
二十週以上而請流產假日數達二十一日以上者,其考核自機構受考人
數扣除,且不列入機構考核考列甲等人數計算,並以其平時工作表現
為考核評分之依據。
三、如請假部分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純勞工人員,本項之計算方式以
同法第五十條產假八星期(含例假日)之二分之一計算為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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