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條文關聯

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
(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查各機構於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始有提撥儲金,為利明確,第一項增
    訂部分文字。
三、考量現行人員均已無參加存儲,爰刪除後段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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