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月發放薪給 (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儲金。
一、條次變更。 二、查各機構於經指定適用勞基法前始有提撥儲金,為利明確,第一項增 訂部分文字。 三、考量現行人員均已無參加存儲,爰刪除後段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