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新進人員應先予試用或實習,其期間為半年,期滿經考核合格者始得正式
進用。考核不合格者,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職員不予進用,純勞工身分
之工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立法理由〕
一、新進人員試用或實習之期間及考核。
二、參照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七條訂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