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人員於存保公司經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於每 月發放薪給(不包括獎金)時,各按其薪給總額提撥百分之三,作為自提 儲金。
本條規範存保公司八十七年三月一日經勞動基準法主管機關指定金融及其 輔助業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前自提儲金提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