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業責任保險參考條款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對於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其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之意外遺失或
遭竊,而須重置所發生合理之必要費用,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保險金額範
圍內,給付保險金。但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向警方或我國駐外
有關單位等報案。
前項旅行文件不包括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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