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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保險實施後,因收養關係取得公務人員眷屬身分而加保者,於收養關 係終止時,應即報請要保機關辦理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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