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基金管理機關應依審定機關審定結果,以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發給退撫
給與。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之退休
公務人員,得於領取期間內之每年六月及十二月規定期限前於線上專屬平
台調整定期發給週期及定額給付之每月領受金額,調整結果於次期生效;
未依前述規定辦理變更者,由基金管理機關依原設定之內容逕行發給。
前項退休公務人員於領取月退休金期間,得每月於基金管理機關規定之期
間內,於線上專屬平台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結清個人專戶內賸餘金額
。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如低於定期發給之月退休金金額時,基金管理機關應
通知退休公務人員,逕行結清其個人專戶並給付餘額。
擇領一次退休金之退休公務人員於暫不領取個人專戶之累積總金額期間,
及資遣公務人員於暫不領取資遣給與期間,得隨時申請結清帳戶。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退休及資遣公務人員於線上專屬平台設定領取金額、給付方
    式、變更申請及帳戶管理。
二、第一項明定基金管理機關應依審定結果,以個人專戶累積總金額發給
    退撫給與。
三、第二項規定基金管理機關應依退休公務人員設定之請領方式給付。另
    退休公務人員可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調整發給金額,及
    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申請調整發給週期,其調
    整時間明定為每年六月及十二月之規定期限前,以利退撫儲金之管理
    運用。
四、第三項規定退休公務人員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台申請結清個人專戶,
    並基於退撫儲金帳戶管理效益,專戶餘額低於定期給付金額時,應於
    通知領受人後逕行結清專戶並給付餘額。
五、第四項規定領取一次退休金公務人員及資遣公務人員暫不請領期間,
    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台申請結清帳戶。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本法
          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依前項第二款第二目支領定額給付者,領取期間得申請調整發
          給金額。但一年內之調整次數以二次為限。
          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領取月退休金者,於領取期間
          ,得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暫停領取月退休金,或辦理結清
          專戶內賸餘金額並予銷戶;銷戶後不得再要求存入。
          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
          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一律採金融機構直撥入帳方式為之,除本
          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發給:
          一次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退休生效日起發給;首期月
          退休金經審定機關審定後,自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日起發給。第
          二期以後之月退休金,配合統一作業,每一個月發給一次。但
          公務人員選擇按季或按半年或按年發給者,依其選擇方式定期
          發給。
          第五十條第二項
          前項第一款月退休金指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
          二目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
    (二)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自主
          投資及退休金與資遣給與分期請領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二項至第
          四項
          前項分期請領由儲金管理會以退休、資遣教職員在前項總額限
          制內繳回之退休金或資遣給與,作為分期請領準備金,每期按
          退休、資遣教職員設定之請領金額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於每期發給前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變更前
          項分期請領金額;未於每期發給前完成變更者,由儲金管理會
          依原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逕行發給。
          退休、資遣教職員得隨時於線上專屬平臺申請結清個人分期請
          領專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餘額不足以支付退休、資遣教職員
          設定之分期請領金額時,儲金管理會應於通知退休、資遣教職
          員後,逕行結清其個人分期請領專戶並給付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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