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收費停車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收支情形,應由管理機關按月編製報表,分送市政府財政局、主
  計處、交通局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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