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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主管機關佈設之控制點時, 其重建費用依每點新臺幣五千五百元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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