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申請複測都市計畫樁及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樁複測費用及重建都市計畫
  樁工料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依循,有效提供各用樁單位使用,保持樁位之
  正確完整,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本府測定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自樁位公告日
  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測。

  申請人申請複測,應向主管機關繳納複測費。
  前項之費用,第一點樁位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新
  臺幣二千元。

  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會同原測釘單位,並通
  知申請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確有錯誤者,即
  予更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其繳納之複
  測費無息退還。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洽主管機關同意
  ,並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以下簡稱工料費),測設並埋石者,每點
  新臺幣五千五百元;測設並埋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元。未經主管機
  關同意,擅自移動、挖除或覆蓋者,主管機關得依測設並埋石計費向該
  機關(構)追繳工料費。
  前項埋石作業須繳納挖掘道路之行政規費,由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道路挖
  掘行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代收彙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主管機關佈設之控制點時,
  其重建費用依每點新臺幣五千五百元計費。

  本標準所須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