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處副處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本處主管一人。
  三、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
  員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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