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處處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處副處長或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代表二人至三人。 二、本處主管一人。 三、新聞傳播、文化相關學者、專家二人至三人。 四、有線廣播電視產業代表二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委 員隨本職進退。 本會委員於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