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推舉之原住民族領導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戶籍於本市。 二、熟諳原住民族語。 三、熟稔原住民族事務。 四、熟諳原住民族歷史及文化。 五、未曾受刑事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破產宣告及監護或輔助宣告。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本局於作成前項第六款公告前,應先邀集各族代表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