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原住民族領導人推舉及工作協助費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被推舉之原住民族領導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戶籍於本市。
二、熟諳原住民族語。
三、熟稔原住民族事務。
四、熟諳原住民族歷史及文化。
五、未曾受刑事有期徒刑判決確定、破產宣告及監護或輔助宣告。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事項。
本局於作成前項第六款公告前,應先邀集各族代表討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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