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置分局長、副分局長、組長、主任、隊長、副隊長、警務員、巡官、 警務佐、巡佐、警員、書記。 分駐所、派出所置所長、副所長、巡佐、警員;檢查所置所長、警員。 第一項所稱副隊長,偵查隊由警正警務員兼任;警備隊由警正警務員、警 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第二項所稱所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副所長由警正 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