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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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制定依據

1. 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現行法規)
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直轄市議會通過後,報
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
組織規程。
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縣(市)議會通過後
,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
屬機關組織規程。
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鄉(鎮、市)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組織
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各該山地原住民區民
代表會通過後,報直轄市政府備查;山地原住民區公所應依本準則及各該
組織自治條例,訂定所屬機關組織規程。
地方行政機關之組織自治條例與所屬機關組織規程及其編制表,其有關考
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
送考試院備查。
2. 宜蘭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現行法規)
本府設下列一級機關:
一、警察局:掌理警衛、治安、民防、交通等事項。
二、消防局:掌理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緊急救護、火災調查及防災教育
    訓練等事項。
三、衛生局:掌理衛生保健、防疫、衛生教育、醫政、公共衛生、藥政、
    護理行政、慢性病照顧、營養衛生、職業病防治、公共衛生檢驗及食
    品衛生管理等事項。
四、環境保護局:掌理環境保護、公害防治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五、地方稅務局:掌理各項稅捐稽徵等事項。
六、文化局:掌理表演藝術、文獻、文物、古蹟、文化資產及建築等保存
    、縣史、縣誌、博物館、圖書館、民俗技藝、戲劇歌舞、藝文推廣、
    表演申請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