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50149961-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及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 年9月1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70152639B號令修正發布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編制表)
法規體系: / 宜蘭縣 / 組織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89年5月15日宜蘭縣政府八十九府秘法字第049284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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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1年8月5日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府秘法字第0910089587號令修正發 布第 1條、第4條、第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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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華民國92年10月28日宜蘭縣政府九十二府秘法字第0920132622號令修正 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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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華民國 94年6月16日宜蘭縣政府九十四府秘法字第0940075157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14條;並自94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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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宜蘭縣政府九十六府秘法字第0960138400B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2條、第4條至第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條文及 編制表(原名稱:宜蘭縣警察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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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20207200B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15條及編制表,自103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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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 1050149961-B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第9條、第15條、第16條及編制表,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07 年9月11日宜蘭縣政府府秘法字第1070152639B號令修正發布宜蘭縣政府警 察局編制表)

法規異動

修正

本局得視治安狀況設分局,掌理各該管之警察行政及業務;轄區人口在十
萬以上之分局設五組辦事;轄區人口未滿十萬之分局設四組辦事;分局設
勤務指揮中心、偵查隊及警備隊。
分局以下設分駐所、派出所,並得劃分警察勤務區。
分局於劃定之山地管制區得設檢查所,執行檢查、管制任務。

本局得設下列大隊、隊、中心:
一、刑事警察大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置大隊長、副大隊長、隊長
    、組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
二、保安警察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小隊長、警
    員。
三、交通警察隊,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技士、分隊長、小隊長、技佐、警員。
四、少年警察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警務
    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
五、婦幼警察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置隊長、副隊長、組長、
    警務員、偵查員、巡官、小隊長、偵查佐、警員、書記。
六、民防管制中心,執行民防防護、防情管制及協助災害防救事項,置主
    任、警務員、技士、技佐、書記。
刑事警察大隊設二組、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三隊、科技犯罪偵查隊辦事,
各隊下設分、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保安警察隊設小隊,執行警
察勤務工作事項。交通警察隊設三組辦事,並得於交通繁雜之地區設交通
警察分、小隊兼受當地分局之指揮、督導,執行交通警察工作事項。少年
警察隊設二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少年警察工作事項。婦幼警察隊設二
組辦事,下設小隊,執行警政婦幼安全工作事項。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局長代行;副局長同時因故不能代
行時,依主任秘書、督察長及第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之。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