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受理轄區漂流木打撈申請作業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核准承撈人由本府核發漂流木承撈許可證,並副知當地林業經營管理機
 關(羅東林區管理處及工作站、森林保育處)、經濟部水利署第一河川
 局及當地河川管理機關、當地鄉(鎮、市)公所、警察分局及轄區派出
 所。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並應於核
 准期限屆滿前十天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請,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期
 間不得超過原核准期間之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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