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部分拆除之剩餘部分,其地面層面積小於三十三平方公尺、位於公共 設施保留地上者、有結構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者,得由所有人申請一 併補償拆除。申請全部拆除者,不得申請整建修復。 拆除線外之補償費,應於建物全部拆除後發放。但不發給房屋自動拆除獎 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