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辦理公共工程拆遷建築改良物查估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條文關聯

建物部分拆除之剩餘部分,其地面層面積小於三十三平方公尺、位於公共
設施保留地上者、有結構安全之虞或無法繼續使用者,得由所有人申請一
併補償拆除。申請全部拆除者,不得申請整建修復。
拆除線外之補償費,應於建物全部拆除後發放。但不發給房屋自動拆除獎
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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