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縣勞工權益扶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同時申請訴訟期間之急難救助、職業災害勞工生活補助及非自願性
失業勞工生活補助並符合資格者,本府僅擇一補助。
同一事由已獲其他機關相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訴訟利益與訴訟費用補助不成比例者,得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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