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規定之專業公會申請受託辦理建築管理業務者,應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執行計畫書及服務作業標準等相關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前項申請都發局應依其專業能力、審驗品質、檔案管理方式及其他事項 評選決定受委託單位,並應簽訂委託契約。 都發局辦理評選時,得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