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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市建築工程所產出餘土應運至本市收容處理場所;屬可直接利用物料者 應運至本市土資場或砂石場處理。但本市收容處理場所、砂石場之處理量 不足或有特殊情形時,都發局得公告開放其他縣市收受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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