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辦理動物保護防疫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人力配置:十分。
    (二)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防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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