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辦理成效占五十五分。 (一)計畫執行:十五分。 (二)計畫成果:二十五分。 (三)計畫成果運用與貢獻:十五分。 二、執行補助或受委託計畫之組織管理占三十五分。 (一)人力配置:十分。 (二)業務管理:十五分。 (三)設備配置:十分。 三、評鑑小組綜合考評占十分。 評鑑實施計畫及評鑑指標應由動防處於評鑑六個月前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