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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民宿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民宿經營者應於送件申請時檢附民宿服務人員健康證明表及飲用水證明 表。 前項民宿服務人員健康證明表檢查項目應有血清檢驗、X光驗;飲用水 證明表檢查項目應有砷含量、氮含量、生菌數、腸桿菌群細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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