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保險費除由教育部依每生每學年負擔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
  ,分上下學期,予以補助外,其餘由要保單位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
  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之一。但下列被保險人
  應由要保單位審核其有關證明文件,造具名冊送承保機構彙計,函報本
  府轉請教育部申請予以全額補助:
  一、經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證明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及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人
      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
      第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之學生。
  第三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之學校學生,未能參加本保險而自行投保者,依
  前項規定金額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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