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分戶專帳存儲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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