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組織及評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應檢具相關佐
證資料:
一、申訴人及幼兒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
    所及電話。
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住居
    所及電話。
三、為教保服務措施之教保服務機構。
四、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收受或知悉異議處理結果之年月日。
六、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七、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八、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前項第二款所定代理人應檢具申訴人之委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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