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條文關聯

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下列規
定辦理退費:
一、學費、雜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
          ,退還三分之一。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辦費: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以月為收費
    期間者,按離開教保服務機構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代辦費已購
    置材料並製成成品者,已製成成品部分不予退費,但應發還成品。
辦理退費之基準日,應以幼兒實際離開教保服務機構日為準。
教保服務機構依第一項規定退費時,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
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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