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立文化中心場地使用管理暨收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其使用,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反法令規定者。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活動內容有損害本中心建築與設備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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