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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本基金撥付程序規定如下: 一、由使用機關或單位依據核定之計畫及預算,送由本府依法定程序撥 款。 二、使用機關或單位領得撥款後,應即存入當地行庫,設立專戶,依法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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