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對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府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時,本府 得解除或終止契約: 一、服務內容與委託契約不符者。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者。 三、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者。 四、違反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者。 五、擅自將委託服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或將服務設施、設備讓與第三 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