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暫行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2日

條文關聯

  產業已依其他法令申獲本府預算相同獎勵項目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暫行辦法之獎勵。
  為審議獎勵額度、期間及審定產業類別、新進勞工資格等事項,應設高
  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會。
  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策略性產業、各類獎勵內容、條件、
  應遵行事項及前項投資審議會之組織及審議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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