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已依其他法令申獲本府預算相同獎勵項目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暫行辦法之獎勵。 為審議獎勵額度、期間及審定產業類別、新進勞工資格等事項,應設高 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會。 本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策略性產業、各類獎勵內容、條件、 應遵行事項及前項投資審議會之組織及審議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