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辦法所定之各項設施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
請地號、基地面積、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及蓋章。其申請書
如附表。
二、基地周圍都市計畫圖:由申請人提供正確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範圍
內現有相關地物或設施之都市計畫圖,其比例尺以該都市計畫圖為
準。
三、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或建築線指示圖及土地使用權同意書(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
免附)。
四、地形圖:申請基地位於山坡地者,應標示地形、地物等高線(等高
線間隔五十公分),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五、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平面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
百分一)。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設立文件。
七、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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