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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次年度起將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一 次或分次撥付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如須補正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撥付前項經費應透列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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