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次年度起將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一
  次或分次撥付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如須補正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撥付前項經費應透列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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