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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高雄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70119947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 94年9月30日高雄縣政府九十四府法一字第0940201922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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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高雄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70119947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
法規異動
修正
[修正]第七條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次年度起將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一 次或分次撥付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如須補正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撥付前項經費應透列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