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高雄縣政府府法二字第0970119947號令修正發布第7 條條文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工務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前條申請經本府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次年度起將該社區之專戶餘額一
  次或分次撥付社區公共基金專戶;如須補正者,應通知於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駁回申請。
  本府撥付前項經費應透列預算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