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汽車牌照選號及標售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自用小型車及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車
  牌照號碼(以下簡稱牌照號碼)核發及收費方式如下:
  一、標售: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並依決標金額收費。
  二、選號:汽車所有人不依序領用牌照號碼者,得於主管機關當日核發
      選號範圍內,選用牌照號碼並繳交選號費用。
  三、依序核發:牌照號碼未依前二款辦理者,為一般號碼,應依序核發
      。
  前項第一款標售底價及第二款選號金額,依公路證照及監理規費費額表
  附件一與附件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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